越南投资法

越南投资法——第四章 在越南开展投资活动(5)

发布人:韦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27 11:36

第三十七条 办理投资证书的手续

1.对于属于按本法律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中规定决定投资主张范围的投资项目,投资登记机关从收到决定投资主张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向投资商颁发投资证书。

2.对于不属于按本法律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中规定决定投资主张范围的投资项目,投资商按以下规定办理投资证书:

(1) 投资商按本法律第三十三条第1款中的规定向投资登记机关递交材料。

(2) 在收到完备材料之日起15天之内,投资登记机关颁发投资证书;否决的场合须以书面形式向投资商告知理由。

第三十八条 颁发、调整和收回投资证书的权限

  1. 工业区、加工出口区、高科技园区、经济区的管委会受理、颁发、调整、收回工业区、加工出口区、高科技园区、经济区内投资项目的投资证书。
  2. 计划投资厅受理、颁发、调整、收回工业区、加工出口区、高科技园区、经济区以外投资项目的投资证书。本条第3款中规定的场合除外。
  3. 投资商所在地或预计设立总部所在地或实施投资项目协调办公室所在地的计划投资厅受理、颁发、调整、收回以下投资项目的投资证书:

(1) 投资项目在多个省份、中央直辖市实施。

(2) 投资项目在工业区、加工出口区、高科技园区、经济区内外实施。

第三十九条 投资证书的内容

  1. 投资项目代码。
  2. 投资商名称、地址。
  3. 投资项目名称。
  4. 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土地使用面积。
  5. 投资项目目标、规模。
  6. 项目投资资金(包括投资商的出资金额和融资金额),出资和其他资金融资进度。
  7. 项目活动期限。
  8. 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建设基本进度和工程运行时间(若有);项目的活动目标、主要工程的实施进度;按不同阶段实施的项目,应规定不同阶段的目标、期限、活动内容。
  9. 投资优惠、扶持和使用依据、条件(若有)。
  10. 对于投资商实施项目的其他条件(若有)。

第四十条 调整投资证书

  1. 在有需求改变投资证书内容之时,投资商办理投资证书调整手续。
  2. 调整投资证书的材料包括:

(1) 调整投资证书的建议书。

(2) 所调整投资项目在提议调整之时的实施情况报告。

(3) 投资商关于调整投资项目的决定书。

(4) 本法律第三十三条第(2)、(3)、(4)、(5)、(6)点中规定的,与调整内容有关的材料。

  1. 按本条第1款中的规定,从收到完备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投资登记机关调整投资证书。否决调整投资证书须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资者并说明理由。
  2. 对于属于须决定投资主张的项目,在调整与投资项目有关的目标、投资地点、主要技术、增加或减少投资资金超过投资总额的10%以上、实施期限、改变投资商或改变投资商条件(若有)之时,投资登记机关在决定投资主张之后调整投资证书。
  3. 对于因投资商提出调整投资证书内容而导致投资项目须决定投资主张的场合,投资登记机关须在调整投资证书之前决定投资主张。

第四十一条 收回投资证书

1.按本法律第四十八条第1款规定,在投资项目停止活动的场合,投资登记机关收回投资证书。

  1. 越南政府对收回投资证书的程序、手续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节 开展实施投资项目

第四十二条 实施投资项目保障

1.投资商须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实施项目获得国家移交土地、出租土地、获准变更土地使用目的。

  1. 根据不同具体项目的规模、性质和实施进度,用来保障项目实施的保证金额度占项目投资资金的1%-3%不等。
  2. 按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保障项目实施的保证金将归还投资商,不允许归还的场合除外。
  3. 越南政府对本条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活动期限

1.经济区内投资项目的活动期限不超过70年。

  1. 经济区外投资项目的活动期限不超过50年。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或投资金额大且资金回收慢的项目则期限可以更长一些但不得超过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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