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税务政策

越南税务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

越南第13届国会第4次会期于2012年11月22日通过第26/2012/QH13个人所得税法若干条文修正案,并自2013年7月1日起生效。依此法规定,越南人及外国人均采取同一个人所得税率表。课征个人所得税之按月所得为900万越盾起,其扶养家眷折扣额为360万越盾/一个扶养家眷。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

级距 年均所得(越盾) 每月所得(越盾) 税率(%)

1 未达6,000万 未达500万 5

2 超过6,000万而未达1亿2,000万 超过500万而未达1,000万 10

3 超过1亿2,000万而未达2亿1,600万超过1,000万而未达1,800万 15

4 超过2亿1,600万而未达3亿8,400万超过1,800万而未达3,200万 20

5 超过3亿8,400万而未达6亿2,400万超过3,200万而未达5,200万 25

6 超过6亿2,400万而未达9亿6,000万超过5,200万而未达8,000万 30

7 超过9亿6,000万以上 超过8,000万以上 35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

所得项目 税率 (%)

  1. a) 因资金投资而有之所得 5
  2. b) 因版权、经销权加盟而有之所得 5
  3. c) 因得奖而有之所得 10
  4. d) 因继承资产、礼品而有之所得 10
  5. e) 因资金转让而有之所得系以售价减购价及其相关合理费用而定;因证券转让而有之所得,倘无法确定购价及其相关合理费用,则以售价为证券转让之所得1
  6. e) 因不动产转让而有之所得系以不动产每次转让之价格减不动产购价及其相关费用;因不动产转让而有之所得,倘无法确定购价及其相关费用

,则以不动产转让价格为不动产转让之所得252

二、关税

1、为生产外销产品而进口之原物料及间接外销用之进口原物料,依据进出口税法规定之期间内得暂时免缴进口关税。

2、免缴进口关税之进口货品:

(1) 凡属构成企业固定资产之进口货品,外资企业、参与合营各方得免缴进口关税,包括:

  1. 机器、设备;
  2. 供工业生产在线专用之运载设备,及接送工人使用之运输工具(24人座以上汽车及船舶);
  3. 本条b款所列之机器、设备、运载机具及运输工具之零件、配件、支架、模具及附件;
  4. 为供制造工业生产在线之机器、设备或为供制造随附机器、设备之零配件、散件、支撑架、模具、附件等使用之进口原料及物品;
  5. 在越南国内未能生产之建材。

(2) 为执行BOT、BTO、BT投资案而进口之原料及物品;为进行农、林、渔业投资案经核准进口之动植品种及农药皆免征进口税。

(3) 前述a及b项所列之进口货品免税规定,亦适用于扩大投资计划及技术之更换(新)。

(4) 外资企业、参与合作经营各方从事旅馆、办公大楼、公寓出租、住宅、商业中心、技术服务、超级市场、高尔夫球场、观光区、运动场、休闲娱乐区、医疗单位、训练、文化、金融、银行、保险、审计、咨询服务等行业之经营,亦适用免税规定,惟本施行细则附录所列之设备项目仅得免进口关税一次。

(5) 外资企业、参与合作经营各方投资属本规定附录所列之特别鼓励投资领域名单或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名录内之投资案,自投入生产计起5年内,得免缴供生产用原料、物资及零件之进口关税。

(6) 外资企业、参与合作经营各方投资机器零件、电力、电子等生产,自投入生产计起5年内,得免缴供生产用原料、物质及零件之进口关税。

(7) 供制造产品出口用之进口原料、零组件及物品,得免缴进口关税。

(8) 凡属于依据政府总理决定之特别鼓励投资案使用的货品及其它物品,得免缴进口关税。

(9) 贸易部或贸易部授权之机关依据投资案之投资执照、可行性研究分析及技术设计等数据,审核免税进口之货品清单。前述之进口货品不得在越南市场贩卖、转让。倘有需要在越南市场让售时,则须获得贸易部核准,并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赋。

(10) 贸易部与各相关部会配合,发布执行前述自企业投入生产起5年内免缴进口关税之供生产用原料、物品及零件之分类规定。

三、增值税

1、课税标的:在越南境内制造、买卖交易及使用之货物与劳务,除增值税法第5条规定免税之对象外,皆须课征增值税。

2、纳税义务人:制造、买卖货品或劳务之组织及个人;从事应征增值税之货品进口之组织及个人。

3、税率:分为三种,即0%、5%及10%。

(1) 适用0%增值税税率之对象为出口货品及劳务、国际运输及增值税法第5条规定出口时非课征增值税之货品及劳务;而海外技术移转、智慧财产权转让、海外再保险、信用、资金转让、衍生性金融、邮电等服务及增值税法第5条第23款规定之未经加工处理之矿产出口品除外。

(2) 适用5%增值税税率之货品及劳务项目,包括:

  1. 供生产及日常生活用之纯净水;
  2. 肥料及供生产肥料之矿物;供畜牧及种植用之刺激药品及防治虫害之农药;
  3. 家畜、家禽及其它养殖动物之饲料;
  4. 农业灌溉、植物种植及虫害防治、农产品之初步加工及保管等劳务;
  5. 未经加工处理之水产品、农作物、畜牧产品,增值税法第5条第1款规定者除外;
  6. 粗制之橡胶乳、粗制之松油;渔网编织用纱、网、纤维及绳索;
  7. 鲜活食品;未经加工处理之林产品;木材、竹笋及增值税法第5条第1款规定者除外;
  8. 蔗糖;蔗糖加工业之附加产品,包括糖浆、蔗渣等;
  9. 黄麻、蒲草、竹等产品;利用农业原料制作之其它手工艺品;经初步加工之棉花;印刷报纸用纸;
  10. 农业专用之机械设备,包括拖拉机、种稻机、施子机、打谷机、割稻机、联合收割机、农产品收获机械、杀虫剂喷射瓶器;
  11. 医疗设备器材;医疗用棉花及卫生棉;预防及治疗之药品;化学药品、生产预防及治疗药品之药材原料;
  12. 教学及学习用助教具,包括模型、画图、黑板、粉笔、木尺、圆规、及教学、研究及科学试验专用之设备、用具;
  13. 文化、展览及体育、体操活动;艺术表演、制片;录像片进口、发行及播放;
  14. 儿童玩具;各种书籍,增值税法第5条第15款规定之书籍除外;
  15. 依科技法规定之科技服务。

(3) 适用10%增值税之对象包括增值税法第8条第1、2款非规定之货品及劳务项目。

4、第5条:不适用增值税之货品及劳务项目:

(1) 未经加工成其它产品或组织及个人自行生产捕捞后粗制售卖及进口的农作物、畜牧产品、养殖及捕捞水产品;

(2) 饲养动物种苗及种植植物种苗,包括种苗蛋、种苗动物、种苗植物、种子、精液、胚子、遗传物料;

(3) 农业灌溉;耕地;疏浚田地河流;农产品收获服务;

(4) 盐制品;

(5) 政府售予租用人之公有房屋;

(6) 土地使用权转让;

(7) 人寿保险、学生保险、动物保险、植物保险及再保险服务;

(8) 信用服务;证券经营;资金转让;衍生性金融服务,包括利率交换、远期合约、期货合约、外币买权、外币卖权及依法规定之其它衍

生性金融服务;

(9) 医疗、兽医服务,包括人体及动物诊疗及防治病;

(10) 公益之邮政、通讯及执行政府计划因特网普及之服务;

(11) 公共卫生、道路排水及居民区之服务;动物园、花园、公园、道路

绿树及公共照明之维护;治丧服务;

(12) 以人民捐献和人道援助来源兴建、维修及保养文化艺术、公共工程、基础设施,及供予社政对象之房屋;

(13) 依法规定之教学及职训;

(14) 出版、进口及发行报章、杂志、专业新闻刊物、政治书籍、教科书、教学资料、法令书刊、科技书籍、少数民族语言版书籍及倡导之图画,包括相片、录像带、电子数据等;印制钞票;

(15) 巴士及电车之公共客运服务;

(16) 属越南国内未能生产而需进口以供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活动之用的机械设备、物资;属于越南国内未能生产而需进口以供勘探及开采石油、天然气活动之用的机械设备、汰换之零组件、特殊运输工具及物资;属越南国内未能生产而需进口以作为企业固定资产、向国外租用以供生产、经营及租出等用途之飞机、钻台及船舶;

(17) 国防、安全专用之武器及器材;

(18) 进口货品:包括人道援助品、无偿援助品、赠送国家机关,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及人民武装力量单位之赠品、依越南政府规定之配额赠送越南个人之赠品;享受外交免除待遇之外籍人士及组织的用品;在个人免税随行行李配额内之货品;售予国际组织及外籍人士以供在越南进行人道及无偿援助之货品;

(19) 转港口、过境越南之货品;暂时进口后复运出口及暂时出口后复运进口之货品;进口以供生产、加工出口货品之生产原料;外国各方与非关税区间或各非关税间买买之货品、劳务;

(20) 依技术转移法规定之技术转移;依智慧财产法规定之智慧财产权转让;计算机软件;

(21) 未加工成金饰、工艺品及其它产品之进口金锭及金箔;

(22) 政府规定未经加工处理之开采矿产、自然资源;

(23) 供病患者用之人造人体部份;残障人士用拐杖、轮椅及其它特殊用

品;

(24) 个人营业平均每月所得较适用于本国企业、组织之最低薪资为低之货品及劳务;

从事非属第5条规定课征增值税之货品及劳务经营之单位不得抵减及退还其进货时之增值税,惟依增值税法第8条第1款规定适用0%增值税税率之货品及劳务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