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金融外汇制度

越南金融外汇制度

一、银行服务业

越南银行业以大型银行及国营银行为主,目前越南有5家国营商业银行,1家社会政策银行(Bank for Social Policies),34家股份商业银行,50家外商银行分行,4家外商合资银行,5家100%外资银行,49家外商银行代表办事处,12家租赁公司,其中4家外资租赁公司;另有中央人民信用基金(Central People’s Credit Fund),下有915个地方信用基金。

越南承诺成为WTO会员后开放100%外资银行设立,越南当地银行从未像目前一般感受到银行业如此激烈地竞争。为强化竞争力,越南银行已纷纷提高资本额。

越南中央银行为履行WTO入会承诺,2007年2月7日第1210/NHNNCHN号通函越南外商银行分行,指示外银分行吸收非授信户越籍自然人之越盾存款开放时间表。依据前述通函,外银分行吸收越盾存款之开放时间表分别为自2007年1月1日起为实收资本额之650%,自2008年1月1日起为实收资本额之800%,自2009年1月1日起为实收资本额之900%,自2010年1月1日起为实收资本额之1,000%,自2011年1月1日起即享有国民待遇。

越南中央银行自2007年4月1日起开放外资银行在越南设立分行,以履行加入WTO之承诺。外资银行在此之前即已积极购买越南银行之股份,依据越南中央银行2007年4月20日公告(第69/2007/ND-CP号规定)规定单一购买单一越南银行股份之上限为15%,于2012年放宽上限至20%;但所有外国主要投资者(外资银行)持有单一越南银行所有股份之上限不变仍为30%。

二、保险服务业

越南开放外资保险公司设立迄今已14年,至2012年底越南有57家保险公司,其中有29家产险公司,14家寿险公司、12家保险经纪商及2家再保险公司;另约有9家外商保险公司设立之代表办事处。

2007年3月27日越南政府公布有关保险事业设立之第45/2007/ND-CP号及第46/2007/ND-CP号规定,分别取代越南保险业法施行细则之修订规定(42/2001/ND-CP)及保险业与保险经纪人之财务规定(43/2001/NDCP)。

依据第45/2007/ND-CP号规定,在越南设立100%外资保险公司或外资合资保险公司应符合下列规定:1、外国保险公司需获母国保险业主管机关核准在越南投资设立保险公司;2、在提出投资申请设立文件前,至少设立营业10年以上;3、在提出投资申请设立文件前1年,母公司资产净值至少20亿美元;4、在提出投资申请设立文件前,母公司连续3年未发生重大违规事情。倘申请设立100%外资保险经纪人或外资合资保险经纪人应符合下列规定:1、外国保险公司需获母国保险业主管机关核准在越南投资设立保险经纪人;2、在提出投资申请设立文件前,至少设立营业10年以上;3、在提出投资申请设立文件前1年,母公司连续3年应获利;

4、在提出投资申请设立文件前,母公司连续3年未发生重大违规事情。

依据第46/2007/ND-CP号规定,设立非寿险公司之法定资本为3,000亿越南盾(约合1,500万美元,以1美元兑20,000越南盾计),设立寿险公司之法定资本为6,000亿越南盾(约合3,000万美元),设立保险经纪人之法定资本则为40亿越南盾(约合20万美元)。

三、证券服务业

至2012年计有710檔股票及基金在越南上市交易,其中河内市交易所为397文件、胡市证券交易所为313文件。越南国会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证券法(第70/2006/QH11号法规),该法于2007年1月1日正式生效。2007年1月19日公告越南证券法施行细则(Decree No. 14/2007/ND-CP),规范股票初次公开发行、证券上市、设立证券商、基金管理及证券投资公司等。

越南国会于2007年11月20日通过新个人所得税法,并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依新规定,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为20%(或每笔交易0.1%之交易税)。

四、存款及贷款利率

为协助厂商降低贷款成本压力并稳定经济成长,越南央行颁布第08/2013/TT-NHNN号公告,自2013年3月26日起再次调降利率,其中再融资利率自9%调降至8%,重贴现率自7%调降至6%,隔夜拆款利率自10%调降至9%,1个月期以上至12个月期内越盾定期存款利率自8%调降至7.5%,越盾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续维持2%。至于12个月期以上之越盾定期存款利率将由各信用机构依市场资本供需实况自行订定。

2012年越南央行曾分别于3月13日、4月11日、5月28日、6月11日、6月29日及12月24日共降息6次。越南央行将今年信贷成长率设定在12%,但因目前放款利率仍高达近15%,除非短期放款利率能降至约10%,中长期放款利率降至约12%,否则此一目标不易达成。鉴于2013年前4月,信贷成长率仅达2.11%,离15%目标甚远,越南央行已要求4家国营商业银行将放款利率上限订在13%,并优先对农业、出口业、中小企业、支持性产业进行放款,放款利率上限订在10%。

五、越南的外汇制度

 

越南国家银行负责实施外汇管理,越南是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的国家。

 

(一)关于外汇账户的有关规定

 

1、关于居民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的有关规定

 

居民机构有来自于经常交易、资本交易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外汇,可在外汇特许银行开立和拥有外汇账户。账户可用于外汇收付、汇款和外汇划转。

 

居民个人拥有从国外通过银行汇入、或者入境时携入经海关确认的外汇,以及在其他合法收入的外汇,可在特许银行开立和拥有外汇账户,账户可用于接受商品进出口、服务、经常转移以及越南国家银行同意的其他交易的跨境收款和付款。

 

外汇账户存款人有权享有外汇存款利息,有权提取全部外汇存款本息。

 

2、关于居民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有关规定

 

居民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并得到越南国家银行同意后,可在境外开立和拥有外汇账户。账户可用于:(1)为海外经常性交易提供便利;(2)为国际招标合同提供存款保证金;

 

(3)进行清算交易;(4)满足与其他国家、外资企业签订的条约、协议和承诺中的条件。

 

3、非居民在境内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

 

非居民拥有从国外通过银行汇入、或者入境时携入经海关确认的外汇(每人携带现金限额为5000美元),可在特许银行开立和拥有外汇账户。账户持有人可提取外汇或越南盾。

 

4、非居民在境内开立和使用越盾账户

 

非居民拥有外币转换成的越南盾和其他合法收入的越南盾,可在银行开立和使用越南盾账户。

 

(二)经常项目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进口商支付进口货款时需向商业银行提供相关资料(如合同、进口许可等)。出口商出口收入必须全部汇回境内。出口商可以自由选择留有外汇或与商业银行结汇。

 

与特许进口有关的无形资产交易和服务费用支付没有限制。外资企业可从商业银行购买外汇支付经常性费用和其他被许可的无形交易。

 

(三)资本项目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直接投资方面:越南企业对境外进行直接投资需取得越南计划和投资部(the Ministry of Planning and Investment, MPI)的批准,企业从事对境外直接投资必须在外汇特许银行开立账户并向越南国家银行进行账户登记,所有相关交易必须通过这些账户进行。

 

越南100万美元以上(含)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由MPI审批,1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由各省审批。越南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在特许银行开立特别外汇账户,所有的资本项目交易必须通过这类账户进行。

 

资本和货币市场方面:外国机构和个人合计持有越南上市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市股份的30%。外国机构和个人购买上市的证券需开立越南盾的本币证券交易账户,汇入的外汇必须转换为越南盾后才能进行投资。越南不允许非居民在越南境内出售、发行股票和债券,不允许居民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外股票和债券。居民在境外出售和发行债券须取得越南国家银行的同意。

 

衍生产品和其他金融交易方面:在取得越南国家银行批准的情况下,非居民可在境内发行和销售衍生产品等交易工具,居民可购买境外的衍生产品等金融工具。

 

跨境借款方面:越南政府部门的对外借款和偿还应基于国家发展战略,政府总理每年会批准对外借款的总额。企业、银行和个人对外借款要符合借款条件,服从年度外债总额,必须

 

向越南国家银行登记。

 

越南的土地不允许外国投资者所有,必须向国家租用。

 

(四)商业银行从事外汇业务规定

 

越南央行规定商业银行可自由交易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开立境内外各币种账户,严格管制其他币种货币业务。例如人民币就在管制之列,只有边境地区的边贸业务可以使用人民币清算、外汇交易,越南其他地区均受限制。

(五)外汇的国家管理

 

1、政府对外汇和外汇业务实行统一的国家管理。

 

2、国家银行行长就外汇和外汇业务的国家管理向政府负责。

 

3、政府各部、部级单位、政府直属单位、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有责任按其职责、权限范围,对外汇和外汇业务实行国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