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解决途径

诉讼解决途径

涉外民事案件是当事人中至少有一个人是外国人、在国外定居的越南人当事人是越南公民、机关、组织但确立、变更、停止这种关系必须依照外国的法律,民事关系发生在国外或与此关系相关的财产在国外的民事案件。
外国机关、组织、个人诉讼的权利和义务:

1.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机关和组织、国际组织(以下统称为外国机关、组织、个人)有权起诉到越南法院以便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执时申请保护。

2.在参加民事诉讼时,外国机关、组织、个人与越南机关、组织、公民享有一样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3.如果那个国家的法院已经限制越南公民、机关和组织的诉讼权,越南可以适用互惠的原则限制外国公民、外国机关、组织相应的诉讼权。
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的民事诉讼法律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1,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的民事诉讼法律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规定如下:

(1)依据有国籍的公民所在国的法律;如果公民既有越南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则依照越南法律;如果公民具有多个不同国家的外国国籍,则依照公民生活所在国国家的法律;越南法律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2)如果外国公民长期在越南居住、工作和生活,则依照越南法律;

(3)依照无国籍人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所在国国家的法律;

(4)如果民事诉讼行为是在越南国土上执行的,则依照越南法律。

2.如果依照外国法律的规定他们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依照越南的法律他们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可以被认可在越南领土上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民事诉讼中外国机关、组织和国际组织的民事诉讼法律能力:

(1)外国机关、组织的民事诉讼法律能力依照该机关、组织成立地点所在国家的法律确定,越南法律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2)国际组织的民事诉讼法律能力依照作为该组织成立依照的国际条约的基础、国际组织的活动规则或已经和越南职能机关缔结的国际条约确定。保护当事人(是外国个人、机关、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当事人是在越南法院参加诉讼的外国个人、机关、组织的,有权依照越南法律的规定依靠律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越南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中的审判权

 对越南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中的审判权总则:

1.下列情况,越南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

(1)被告是在越南设有办事处的外国机关、组织或被告在越南设有管理机关、分部、办事处;

(2)被告是长期在越南居住、工作和生活或在越南有财产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3)申请抚养费、赡养费、确定父母的民事案件的原告是长期在越南居住、工作和生活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4)依照越南法律作为确定、变更、停止民事关系依据的民事案件或在越南领土上发生,但其中至少有一个当事人是外国公民、机关、组织;

(5)依照外国法律作为确定、变更、停止民事关系依据的民事案件或在外国发生,但当事人都是越南公民、机关、组织,原告或被告在越南居住。

(6)争执源于发生在越南的部分或全部合同;

(7)原告或被告是越南公民的离婚案。
越南法院的特殊审判权:

1.下列涉外民事案件属于越南法院特殊审判权审理的范围:

(1)与财产是在越南领土上的房地产相关的民事案件;

(2)争执源于运输合同,而运输人在越南设有办事处或分部;

(3)越南公民和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夫妻双方都在越南居住、工作和生活的离婚案。

2.下列涉外民事行为属于越南法院特殊审判权审理的范围:

(1)如果该事件发生在越南领土上,确定一个法律事件;

(2)宣告在越南居住、工作和生活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受限、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且这个宣布和确立他们在越南领土上的权利及义务有关;

(3)宣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失踪、死亡,如果他们在越南期间发生事故而这个事故是宣告一个人失踪或死亡的依据,并且这个宣告和确定他们在越南领土上的权利及义务有关;

(4)申请越南法院宣告越南公民失踪、死亡,如果这个宣告和确立他们在越南领土上的权利及义务有关;

(5)认可在越南领土上的财产属于无主财产或认可正在管理越南领土上的无主财产的人的所有权。

不变更法院审理的审判权:

越南法院依照本法规定的审判权受理审理的民事案件则必须由该法院继续审理,尽管在审理的过程中出现当事人国籍、居住地、地址变更的状况或有新的情节使得该民事案件属于越南或外国的其他法院的审判权。
在已有外国法院审理的情况下.退回起诉状、申请书或停止审理民事案件:

1.如果审理该民事案件的外国法院已经下达判决书、裁定书,下达该判决书、裁定书的法院所在国已经和越南缔结或参加认可和批准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的国际条约,越南法院退回起诉状、申请书或停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

2.如果外国法院已经受理该民事案件,外国法院对该民事案件下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认可和批准在越南执行,越南法院退回起诉状、申请书或停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