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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投资法——第四章 在越南开展投资活动(4)
- 发布人:韦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27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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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5天之内,被征求意见部门对属于国家管理范围的内容作出意见并通知投资登记部门和计划投资部。
- 在收到投资项目材料之日起25天之内,投资登记部门报省级人民委员会对投资项目材料进行评估、作出审定意见并通知计划投资部。
- 在收到本条第4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天之内,计划投资部组织评审投资项目材料和起草包括本法律第三十三条第6款规定内容的评审报告,并呈政府总理决定投资主张。
- 政府总理评估、决定包括本法律第三十三条第8款中规定内容的投资主张。
- 越南政府对由政府总理决定投资主张的投资项目的具体材料、程序、审定手续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会决定投资主张的材料、程序、手续
- 投资商向实施投资项目所在地的投资登记部门递交材料。材料包括:
(1) 本法律第三十三条第1款中规定材料。
(2) 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的方案(若有)。
(3) 初步环保评估报告、保护环境的措施。
(4) 投资项目的社会经济影响、效益评估。
(5) 提出特殊机制、政策的建议(若有)
- 在收到投资项目完备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投资登记部门将投资项目材料报计划投资部,以报告政府总理成立国家评审联合会。
- 成立之日起90天内,国家评审联合会组织投资项目材料评审和撰写包括本法律第三十三条第6款中规定内容的评审报告,并撰写报告呈政府审定。
- 国会定期会议开幕前最迟不超过60天,政府移交投资主张决定材料至国会主持审查部门。
- 决定投资主张的材料包括:
(1) 政府的意见书。
(2) 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投资项目材料。
(3) 国家评审联合会的评审报告。
(4) 其他有关材料。
- 审查内容:
(1) 满足确定属于国会决定投资主张职能项目的指标。
(2) 实施项目的必要性。
(3) 项目是否符合社会经济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是否符合行业、领域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土地、其他资源使用规划。
(4) 项目的目标、规模、地点、期限、实施进度;土地使用需求;征地拆迁、移民、安置方案;主要技术选择方案;保护环境的措施。
(5) 投资资金、融资方案。
(6) 社会经济影响、效益。
(7) 特殊机制、政策;投资优惠、扶持及使用条件(若有)。
- 越南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个人有责任为服务审查工作充分提供信息、材料;在国会审查机关要求时,对属于项目内容的问题进行说明。
- 国会评估、通过关于投资立项的决定包括以下内容:
(1) 实施项目的投资商。
(2) 项目的名称、目标、规模、投资资金;出资和融资进度;实施项目期限。
(3) 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4) 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基本建设进度和运行日期(若有);项目的活动目标、主要工程的实施进度;按不同阶段实施的项目,应规定不同阶段的目标、期限、活动内容。
(5) 采用的技术。
(6) 特殊机制、政策;投资优惠、扶持和适用条件(若有)。
(7) 关于投资主张议定的有效期限。
- 越南政府对国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投资项目的具体材料、程序、手续作出规定。
第三节 颁发、调整和收回投资证书的手续
第三十六条 办理投资证书手续的场合
1.必须办理投资证书的场合:
(1) 外国投资商的投资项目。
(2) 本法律第二十三条第1款中规定的经济组织的投资项目。
- 无须办理投资证书的场合:
(1) 国内投资商的投资项目。
(2) 本法律第二十三条第2款中规定的经济组织的投资项目。
(3) 以出资、购买经济组织的股份和入股出资额形式的投资。
- 对于本法律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中规定的投资项目,本法律第二十三条第2款中规定的国内投资商、经济组织在投资主张获批后实施投资项目。
- 对于本条第2款第(2)点中规定的投资项目需要办理投资证书的场合,投资商按本法律第三十七条中的规定办理投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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