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投资法

越南投资法——第三章 优惠政策与投资扶持

发布人:韦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27 11:26

第三章 优惠政策与投资扶持

第一节 投资优惠

第十五条 适用投资优惠政策的形式及对象

  1. 适用投资优惠政策的形式

(1)在实施投资项目的某个期限或全部期限内实行低于普通税率水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

(2)对用于建设固定资产的进口货物,为实施投资项目所进口的原料、物资、零件免除进口税。

(3)减免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税。

  1. 享受投资优惠的对象

(1)本法律第十六条第1款中规定的属于优先投资行业、领域的投资项目;

(2)根据本法第十六条第2款中规定的属于优先投资地区的投资项目;

(3)投资规模在6万亿越南盾以上的,从获得投资登记确认书或投资主张决定之日始3年内最少到位资金在6万亿越南盾的投资项目。

(4)位于农村地区且使用500名劳动力以上的投资项目;

(5)高技术企业、科学技术企业、科学技术组织。

  1. 投资优惠适用于新投资项目和扩大投资项目。对于不同类别的投资优惠的具体优惠程度按税收、土地方面法律的有关规定实施。
  2. 对于本条第2款第(2)、(3)、(4)点中规定的对象的投资优惠不适用于开采矿产的投资项目。除汽车生产行业之外,不适用于特别消费税法中规定的属于须缴纳特别消费税对象的生产、商品经营、服务。

第十六条 享受投资优惠政策的行业和投资地区

  1. 享受投资优惠的行业、领域:

(1)高技术生产、高技术辅助工业产品;研究和发展活动。

(2)生产新材料、新能源、清洁能源、再生能源;生产附加值在价值的30%以上的产品;生产节能产品。

(3)生产电子产品、重点机械产品、农业机械、汽车、汽车零配件;造船。

(4)生产纺织、制鞋行业所需的辅助工业产品以及本款第(3)点规定的各类产品。

(5)生产科学通讯、软件、数据内容等产品。

(6)养殖、加工农林水产品;种植和保护森林;制盐;捕捞海产品及渔业后勤服务;生产植物种子、动物种苗、生物科技产品。

(7)回收、处理、再生产或再使用废弃物。

(8)投资发展和运行、管理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运输公共旅客。

(9)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

(10)诊疗;生产药品、制药原料、主要药品、关键药品、社会病防治药、疫苗、医疗生物、原料药、中药;研究炮制科学技术、生物技术以生产各类新药。

(11)投资集训基地、残疾人或者专业选手体育场馆;保护和发展文化遗产价值。

(12)投资老人中心、精神中心、橙化剂皮肤病调治中心;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流浪儿童照料中心。

(13)民间信贷基金;微型金融机构。

  1. 投资优惠地区

(1)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

(2)工业区;加工出口区;高科技区;经济区。

  1. 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2款中关于享受投资优惠行业、地区的规定,越南政府颁布、修改、补充享受投资优惠的行业、领域目录和优惠投资地区目录。

第十七条 享受投资优惠的手续

  1. 对于已获得投资登记确认书的项目,投资登记机关在投资登记确认书里注明投资优惠内容、依据和投资优惠的条件。
  2. 对于不属于颁发投资登记确认书项目的场合,投资商如满足享受投资优惠的条件无需办理投资登记确认书手续也可享受优惠。这种场合中,投资商根据本法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享受投资优惠条件的规定、其他相关法律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所享受的投资优惠并在税务、财政和海关部门办理相应投资优惠的手续。

第十八条 扩大投资优惠

如需要鼓励发展某个特别重要行业或特别行政经济单位,越南政府呈国会决定适用的投资优惠有别于本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投资优惠。

第二节 投资扶持

第十九条 扶持投资的形式

  1. 扶持投资的形式:

(1)扶持发展在项目围墙内外的技术基础设施、社会基础设施系统。

(2)扶持培训、发展人力资源。

上一篇:越南投资法——第二章 投资保障       下一篇:越南投资法——第四章 在越南开展投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