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投资法

越南投资法——第四章 在越南开展投资活动

发布人:韦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27 11:36

第四章在越南开展投资活动

第一节 投资形式

第二十二条 投资成立经济组织

1.投资商可按法律规定成立经济组织。成立经济组织之前,外国投资商必须有投资项目,按本法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投资登记确认书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1) 本条第3款中规定的持有注册资金的比例。

(2) 投资形式、活动范围、参与开展投资活动的越南合作伙伴和越南作为成员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条件。

  1. 外国投资商在经济组织里持有的注册资金不受限制,以下场合除外:

(1) 外国投资商在上市公司、普通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中的持有的资金比例按证券方面的法律规定实施。

(2) 外国投资商在以股份化或其他形式改变所有权的国有企业中持有的资金比例按国有企业股份化和改变方面的法律规定实施。

(3) 外国投资商持有资金比例不属于本条第(1)、(2)款规定的范围,则按有关法律和越南作为成员的国际条约的其他规定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合资经济组织开展投资活动

  1. 根据外国投资商在成立经济组织之时的有关规定,经济组织必须满足投资条件和办理投资手续。出资、购买经济股份和出资比例,按BCC合同投资并属于以下某一场合的:

(1) 外国投资商持有资金比例在51%以上或多数合营成员是外国人的经济组织是合营企业。

(2) 本款第(1)点中规定的经济组织持有登记资金在51%以上。

(3) 本款第(1)点钟规定的外国投资商和经济组织持有登记资金比例在51%以上。

  1. 不属于第1款第(1)、(2)、(3)点规定场合的合资经济组织在投资成立经济组织、按增资形式投资、购买经济组织的股份和资金股份、按BCC合同投资之时则按国内投资商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条件和手续。
  2. 已在越南成立的合资经济组织若有新项目则允许办理该项目的手续而不一定要成立新的经济组织。
  3. 越南政府具体规定外国投资商、合资经济组织为实施投资项目而成立经济组织的程序、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以出资、购买经济组织的股份、入股出资额的形式进行投资

1.投资商有权利出资购买经济组织的股份、入股出资额。

  1. 外国投资商以出资、购买经济组织的股份和入股出资额的形式进行投资的,按本法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以出资、购买经济组织的股份、入股出资额的形式和条件

1.外国投资商对经济组织出资按以下形式执行:

(1) 购买股份公司的首次发行股票或增发股票。

(2) 出资参与责任有限公司、合营公司。

(3) 出资参与不属于本款第(1)、(2)点规定的经济组织。

  1. 外国投资商按以下形式购买经济组织的股份、入股出资额:

(1) 从公司或股东处购买股份公司的股份。

(2) 为成为责任有限公司成员购买责任有限公司的入股出资额。

(3) 为成为合营公司的出资成员购买合营公司里出资成员的入股出资额。

(4) 购买不属于本款第(1)、(2)、(3)点规定的其他经济组织成员的入股出资额。

  1. 外国投资商按本条第1、2款规定的形式出资、购买股份和入股出资额必须满足本法律第二十二条第1款第(1)、(2)点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以出资、购买股份和入股出资额形式投资的手续

1.投资商在以下场合办理出资、购买经济组织股份和入股出资额的登记手续:

(1) 外国投资商出资、购买对于外国投资商而言为有条件投资行业、领域中的经济组织的股份和入股出资额。

(2) 出资、购买股份和入股出资额行为导致本法律第二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外国投资商、外国经济组织持有登记资金比例超过51%的。

  1. 出资、购买股份和入股出资额的登记材料

(1) 出资、购买股份和入股出资额的文件包括以下内容:外国投资商计划出资、购买股份和入股出资额经济组织的信息;外国投资商在出资、购买股份和入股出资额后持有登记资金的比例。

(2) 投资商为个人时,须提供身份证、身份卡或者护照的复印件;投资商为组织时,须提供成立证书或其他同等法律效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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