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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投资法——第四章 在越南开展投资活动(7)
- 发布人:韦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27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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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获准延期的场合,被国家收回土地且投资商在被收回土地之日起12个月的期限内不自行清算土地有关财产的投资项目,国家机关作出收回土地的决定并组织进行土地有关财产的清算。
第四十九条 成立BCC合同中外国投资商的协调办公室
- BCC合同中的外国投资商允许在越南成立协调办公室以履行合同。协调办公室地点由BCC合同中的外国投资商按履行合同的要求决定。
- BCC合同中的外国投资商的协调办公室可持有公章、开设银行账户、聘用人员、签署合同以及在BCC合同和协调办公室成立证书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 BCC合同中的外国投资商在计划成立协调办公室所在地投资登记机关递交成立协调办公室的材料。
- 成立协调办公室的登记材料:
(1)成立协调办公室的登记文件内容包括BCC合同中外国投资商在越南代表处的名称和地点(若有);协调办公室的名称和地点;协调办公室活动内容、期限、范围;协调办公室负责人的姓名、居住地址、居民身份证、身份卡或护照。
(2) BCC合同中外国投资商关于成立协调办公室的决定书。
(3) 协调办公室负责人任命书复印件。
(4) BCC合同复印件。
- 收到本条第4款中规定的材料之日起15天之内,投资登记机关向BCC合同中的外国投资商颁发协调办公室活动登记证书。
第五十条 终止BCC合同中外国投资商的协调办公室的活动
- 从协调办公室终止活动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之内,外国投资商向协调办公室所在地投资登记机关递交通知材料。
- 终止协调办公室活动的通知材料包括:
(1) 协调办公室提前终止活动的场合,须有终止协调办公室活动的决定书。
(2) 债主名单和已结算的债务数额。
(3) 劳动者人数和已解决的劳动者权益。
(4) 税务机关关于已完成税收义务方面的确认意见。
(5) 社会保险机关关于已完成社会保险义务方面的确认意见。
(6) 公安机关关于销毁印章方面的确认意见。
(7) 协调办公室活动登记证书。
(8) 投资证书复印件。
(9) BCC合同复印件。
- 在收到完备材料之日起15天之内,投资登记机关决定收回协调办公室活动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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