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投资法

越南投资法——第四章 在越南开展投资活动(2)

发布人:韦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27 11:36

  1. 出资、购买股份和入股出资额的登记手续

(1) 投资商向经济组织总部所在地的计划投资厅提供本条第2款规定的材料。

(2) 外国投资商出资、购买股份和入股出资额满足本法律第二十二条第1款第(1)、(2)点规定的条件时,计划投资厅从接受完备材料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以便投资商按法律规定办理股东、成员变动手续。对于不满足条件的场合,计划投资厅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资商并说明理由。

  1. 不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投资商按出资、购买经济组织股份和入股出资额时的法律规定办理股东、成员变换手续。对于有需求办理出资、购买经济组织股份和入股出资额的登记手续时,投资商按本条第3款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按PPP合同形式投资

1.投资商、项目企业为实施新建投资项目或改造、升级、扩大、管理和运行基础设施工程或提供公共服务与国家职能部门签署PPP合同。

  1. 越南政府对按PPP合同形式实施投资项目的领域、条件、手续进行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按BCC合同形式投资

1.国内投资商之间签署的BCC合同按民事法律的规定实施。

  1. 国内投资商与国外投资商之间或外国投资商之间签署的BCC合同按本法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投资许可证手续。
  2. 为履行BCC合同,签署BCC合同的各方成立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的职能、任务、权限由各方协商。

第二十九条 BCC合同的内容

1.BCC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签署合同各方授权代表的姓名、住址;交易地址或实施项目的地址。

(2) 投资经营活动的目标和范围。

(3) 签署合同各方的出资比例和各方分配投资经营利润的比例。

(4) 履行合同的进度和期限。

(5) 签署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

(6) 修改、转让、停止合同。

(7) 违反合同的责任、解决纠纷的方式。

  1. 在履行BCC合同过程中,签署合同各方可协商使用合作经营中形成的财产按企业方面法律的规定成立企业。
  2. 签署BCC合同的各方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协商其他内容。

第二节 决定投资主张的手续

第三十条 国会决定投资主张的权限

除了属于国会根据公共投资方面法律行使权限决定投资主张的项目之外,国会决定以下投资项目的投资主张:

1.对环境影响大或对环境潜在严重影响的项目,包括:

(1) 核电厂。

(2) 变更国家园区、自然保护区、景点保护区、研究与科学实验森林区土地目的超过50公顷的;防护林源头区超过50公顷的;防风、防沙、防波、防海、保护环境的防护林区超过500公顷的;林业生产区超过1000公顷的。

  1. 使用土地需变更两季以上水稻田且规模超过500公顷的目的。
  2. 山区地区安置移民超过2万人,其他地区超过5万人。
  3. 需国会决定采取特别机制、政策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总理决定投资主张的权限

除了属于政府总理按公共投资方面法律行使权限决定投资主张的项目和本法律第三十条中规定的项目之外,政府总理决定以下投资项目的投资主张:

1.属于以下场合之一的不分别资金来源的项目:

(1) 山区地区安置居民超过1万人的,其他地区超过2万人的。

(2) 建设和经营空港;航空运输。

(3) 建设和经营国家海港。

(4) 勘探、开采、加工油气。

(5) 经营押注、抵押、赌场。

(6) 生产烟草。

(7) 发展工业区、加工出口区、经济区内功能区的基础设施。

(8) 建设和经营高尔夫球场。

  1. 不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场合的项目且投资资金规模在5万亿越南盾以上的。
  2. 外国投资商投资经营海上运输、网络基础设施通讯服务、造林、出版、新闻、成立科技组织、成立外国独资科学技的项目。
  3. 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政府总理投资主张权限或投资决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二条 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投资主张的权限

1 .除了属于省级人民委员会按公共投资方面法律行使权限决定投资主张的项目和本法 律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中规定的项目之外,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以下投资项目的投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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