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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投资法——第四章 在越南开展投资活动(3)
- 发布人:韦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27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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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允许以不通过竞价、投标方式移交土地、租赁土地或接受转让的项目;需变更土地目的的项目。
(2) 按移交技术方面法律规定的使用属于限制移交技术目录的技术项目。
- 本条第1款第(1)点中规定的,在工业区、加工出口区、高科技园区、经济区实施的,符合已获职能部门批准的规划的投资项目,无需报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投资主张。
第三十三条 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投资主张的材料、程序、手续
1.投资项目材料包括:
(1) 实施投资项目的建议书。
(2) 投资商为个人时,须提供身份证、身份卡或者护照的复印件;投资商为组织时,须提供成立证书或其他同等法律效力的材料。
(3) 投资项目方案的内容包括:投资商实施项目、投资目标、投资规模、投资资金和融资方案、地点、时间、投资进度、劳动力需求、享受优惠的建议、评估项目经济社会影响和效益。
(4) 一份以下材料的复印件:投资商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上级母公司的财务支持承诺;金融组织的财务支持承诺;投资商的财务能力担保;投资商财务能力的情况说明材料。
(5) 本法律第三十二条第1款第(2)点中规定的项目的技术使用说明,内容包括:技术名称、技术来源、技术规程蓝图、主要技术参数、所用机械设备和主要技术生产线的状态情况。
(6) 以BCC合同形式投资项目的BCC合同。
- 投资商向投资登记机关递交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材料。从收到投资项目材料之日起的35日之内,投资登记机关须向投资商通报结果。
- 从收到投资项目完备材料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之内,投资登记机关向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转递材料,征求与本条第6款中规定的内容有关的评审意见。
- 在收到投资项目材料之日起的15日之内,所征求意见的部门就属于自身国家管理职能范围的内容作出意见并转交投资登记部门。
- 按本条的规定,在收到投资登记部门要求之日起的5日之内,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地图摘录,规划管理部门提供规划信息,为审定提供基础依据。
- 投资登记部门在接到投资项目材料之日起的15日之内起草审定意见并报省级人民委员会。审定报告内容如下:
(1) 项目信息包括:投资商、目标、规模、地点、项目实施进度的信息。
(2) 对满足外国投资商提出的投资条件作出评估(若有)。
(3) 对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社会经济总体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作出评估;对项目的经济社会影响、效益作出评估。
(4) 对投资优惠和享受投资优惠条件作出评估(若有)。
(5) 对投资商投资地点使用权作出法律评估。若有提出移交土地、出租土地、允许变更土地使用目的的场合,则按土地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使用土地需求、移交土地条件、出租土地和变更土地使用目的进行审定。
(6) 对于本法律第三十二条第1款第(2)点中规定的项目进行投资项目中使用技术作出评估。
- 省级人民委员会在收到材料和评审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投资主张,如否决必须以书面形式通报并告知理由。
- 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投资主张的内容包括:
(1) 实施项目的投资商。
(2) 项目的名称、目标、规模、投资资金,实施项目的期限。
(3) 实施投资项目的地点。
(4) 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增资进度和融资进度;基本建设进度和工程运行时间(若有);多阶段投资项目的每个阶段实施进度。
(5) 采用的技术。
(6) 投资优惠、扶持和使用条件(若有)。
(7) 投资主张决定的有效期限。
- 越南政府对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投资主张的投资项目的具体材料、评审手续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政府总理决定投资主张的材料、程序、手续
1.投资商向实施投资项目所在地的投资登记部门递交材料。材料包括:
(1) 本法律第三十三条第1款中规定材料。
(2) 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的方案(若有)。
(3) 初步环保评估报告、保护环境的措施。
(4) 投资项目的社会经济影响、效益评估。
- 投资登记部门在收到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投资项目完备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将材料上报计划投资部并与本法律第三十三条第6款规定内容有关的国家职能部门上报材料和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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