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投资法

越南投资法——第五章 对外投资活动

发布人:韦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27 11:30

第五章 对外投资活动

第一节 总体规定

第五十一条 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的原则

  1. 国家鼓励投资商开展以开拓、发展、扩大市场,增强商品、服务出口和创汇能力,接触先进技术,提高管理能力和补充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资源为目的的对外投资活动。
  2. 投资商开展对外投资活动必须遵守本法律、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东道国或地区的法律(以下称为“投资东道国”)以及越南作为成员的国际条约。自负对外投资活动效益。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形式

  1. 投资商按以下形式开展对外投资活动:

(1) 按投资东道国法律规定成立经济组织。

(2) 履行国外BCC合同。

(3) 购买部分或全部国外经济组织的登记资金,以参与管理和开展对外投资活动。

(4) 买卖股票、有价票据或通过证券基金、国外其他中间财务机构进行投资。

(5)投资东道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1. 越南政府对本条第1款第(4)点中规定的开展投资活动形式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十三条 对外投资资金来源

  1. 投资商独自负责出资和融资,以开展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必须遵守银行、信贷机构、外汇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手续。
  2. 根据不同时期的货币政策、外汇管理目标,越南国家银行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对信贷机构、在越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向投资商提供外汇贷款作出规定,以开展对外投资活动。

第二节 决定对外投资的手续

第五十四条 决定对外投资主张的职能

  1. 国会决定以下投资项目的对外投资活动主张:

(1) 对外投资项目资金超过20万亿越盾的项目。

(2) 须国会决定的,要求采取特殊机制、政策的项目。

  1. 除了本条第1款规定的场合之外,政府总理决定一下投资项目的对外投资活动主张:

(1) 属于银行、保险、证券、媒体、发行、电视、通讯领域的,且对外投资资金超过4千亿越盾项目。

(2) 不属于本条第(1)点规定的场合,且对外投资资金超过8千亿越盾的投资项目。

第五十五条 政府总理决定对外投资主张的材料、程序、手续

  1. 投资商向计划投资部递交投资项目材料。材料包括:

(1) 对外投资登记文件。

(2) 投资商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身份卡或护照复印件。投资商是组织的,提供成立证书或其他同等法律确认材料的复印件。

(3) 投资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投资目标、规模、形式、地点;初步投资金额、融资方案、资金构成;实施项目、进行阶段投资的进度(若有);项目初步投资效益分析。

(4) 证明投资商财务能力材料之一的复印件:投资商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上级公司的财务扶持承诺;信贷机构的财务扶持承诺;投资商的财务能力担保。

(5) 自我平衡外汇承诺信贷机构同意给投资商提供外汇的承诺。

(6) 本法律第五十七条第1、2款中规定的对外投资决定书,

(7) 对于银行、证券、保险、科学技术领域的对外投资项目,投资商按信贷机构法、证券法、科学技术法、保险经营法的规定递交国家管理机关关于满足对外投资条件的同意文件。

  1. 在收到投资项目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计划投资部向有关国家部门转递材料并征求审定意见。
  2. 在收到投资项目材料之日起15天之内,被征求意见部门对属于管理范围的内容作出审定意见。
  3. 在收到投资项目材料之日起30天之内,计划投资部组织审定和制定审定报告呈政府总理。审定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本法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颁发对外投资登记证书的条件。

(2) 投资商的法律资格。

(3) 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的必要性。

(4) 项目是否符合本法律第五十一条第1款的规定。

(5) 项目的基本内容:规模、投资形式、地点、项目实施期限和进度、投资资金、资金来源。

(6) 投资东道国风险评估。

  1. 政府总理考虑、决定对外投资主张,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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