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投资法

越南投资法——第六章 国家对投资的管理

发布人:韦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27 11:36

第六章 国家对投资的管理

第六十七条 国家对投资管理的内容

  1. 颁布、普及和组织执行投资方面的法律规范文件。
  2. 编制和组织实施在越投资和在越对外投资方面的战略、规划、计划、政策。
  3. 汇总投资形势,评估投资活动对宏观经济的作用和效果。
  4. 编制、管理和运行国家投资信息系统。
  5. 根据本法律的规定,颁发、调整和收回投资证书、对外投资证书,决定投资主张,决定对外投资主张。
  6. 工业区、加工出口区、高科技园区和经济区方面的国家管理。
  7. 组织和开展投资促进活动。
  8. 对投资活动进行检查、清查和监督;管理和配合管理投资活动。
  9. 指导、协助、解决投资商在开展投资活动中的问题、要求;解决投诉、控告;嘉奖和处理投资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10. 谈判、签署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国际条约。

第六十八条 国家对投资的管理责任

  1. 越南政府对在越投资活动和对外投资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2. 计划投资部协助越南政府对在越投资活动和对外投资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3. 计划投资部的责任、权限:

(1) 呈越南政府、政府总理批准在越投资和对外投资方面的战略、规划、计划、政策。

(2) 颁布或呈职能管理部门颁布在越投资和对外投资方面的规范文件。

(3) 发布办理在越投资和对外投资手续的表格样本。

(4) 指导、普及、组织实施、跟踪、检查、评估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的执行工作。

(5) 汇总、评估、报告在越投资和越南对外国投资的情况。

(6) 编制、管理和运行国家投资信息系统。

(7) 主持、配合有关部门对在越投资和对外投资活动进行监督、评估、清查。

(8) 呈具有审定权限的上级决定停止实施已获批的投资项目,调整违反权限、违反投资方面法律规定的投资项目。

(9) 工业区、加工出口区、经济区方面的国家管理。

(10) 促进投资和协调越南国内外投资促进活动方面的国家管理。

(11) 谈判、签署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国际条约。

(12) 按越南政府和政府总理的分工,落实投资活动管理方面的其他任务、权限。

  1. 各部委、部级单位的责任、权限

(1) 配合计划投资部、各部、部级机关制定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法律、政策。

(2) 主持、配合各部、部级机关编制和颁布法律、政策、标准、技术基准及指导执行。

(3)按职能权限呈越南政府颁布本法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业、领域的投资条件。

(4) 主持、配合计划投资部编制行业规划、计划、吸收投资的项目目录;组织活动,促进行业投资。

(5) 按本法律规定参与审定属于决定投资主张投资项目。

(6) 就投资条件要求和国家管理对管辖权限内的投资项目进行业务监督、评估、清查。

(7) 主持、配合省级人民委员会、各部、部级机关解决投资项目在国家管理范围内的困难、问题;指导分级、授权工业区、加工出口区、高科技园区、经济区的管理委员落实工业区、加工出口区、高科技园区、经济区的国家管理任务。

(8) 定期评估属于国家管理范围投资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并向计划投资部通报。

(9) 按分工范围维护、更新国家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并分析、录入国家投资信息系统。

  1. 省级人民委员会、计划投资厅和工业区、加工出口区、高科技园区、经济区的管理委员的责任、权限

(1) 配合各部、部级机关编制和公布地方引资项目目录。

(2) 主持办理颁发、调整和收回投资证书手续。

(3) 对管辖权限范围内的投资项目行使国家管理职能。

(4) 按管辖权限解决或报有管辖权限上级解决投资商的困难、问题。

(5) 定期评估本地区投资活动效果并报计划投资部。

(6) 按领域分工,维护、更新国家投资信息系统。

(7) 指导组织、监督和评估投资报告制度落实工作。

  1. 越南驻外机构有义务跟踪、协助投资活动和保护越南投资者在投资东道国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监督、评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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