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投资法

越南投资法——第一章 总则

发布人:韦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27 11:14

投资法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国会颁布本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法律系关于在越进行投资活动和越对外进行投资活动的规定。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法律适用于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投资商和组织、个人。

第三条 词语解释

本法词语释义如下:

  1. 投资登记机关是指有权颁发、调整及收回投资许可证的职能部门。
  2. 投资项目是指为在具体的地点、确定的时间段内开展投资活动进行中长期资金投入的建议的汇集。
  3. 扩大投资项目是指通过扩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革新技术、降低污染或改善环境的方式对正在进行的投资项目进行再投资发展的项目。
  4. 新投资项目是指首次实施的项目或独立于正在实施的投资项目的项目。
  5. 投资活动是指投资商投入资金以通过成立经济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出资投资、购买经济组织的股份和入股出资额;以合同或实施投资项目的形式投资。
  6. 投资登记确认书是指确认投资商关于投资项目登记信息的纸质、电子文件。
  7. 国家投资信息系统是指专门用于跟踪、评估、分析全国范围内投资形势的信息系统,旨在服务国家管理工作和扶持正在开展投资活动的投资商。
  8. 公私伙伴形式的投资合同(以下称为PPP合同)是指国家职能管理部门与投资商、项目企业之间为按本法第二十七条中的规定实施投资项目而签订的合同。
  9. 合作经营合同(以下称为BCC合同)是指不设立经济组织的投资商之间以合作经营、利润分成、产品分成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
  10. 加工出口区是指专门生产出口产品,为出口产品和出口活动提供服务的工业区。
  11. 工业区是指有明确地理界线、专门生产工业产品和为工业生产提供服务的区域。
  12. 经济区是指有明确地理界线、包含多项功能的,为实现吸收投资、发展社会经济和保卫国防安全目标而设立的区域。
  13. 投资商是指进行投资活动的组织、个人,包括国内投资商、外国投资商和有外国资本的经济组织。
  14. 外国投资商是指拥有外国国籍的个人、按国外法律成立的在越南进行投资活动的组织。
  15. 国内投资商是指拥有越南国籍的个人、无外国投资商为成员或股东的经济组织。
  16. 经济组织指的是根据越南法律规定成立和开展活动的组织,包括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和进行投资活动的其他组织。
  17. 合资经济组织是指有外国投资商是成员或股东的经济组织。
  18. 投资资本是指用于投资活动的资金和其他财产。

第四条 投资法、有关法律和国际条约的实施

  1. 在越南领土开展投资活动必须遵守本法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2. 如本法律与其他关于禁止投资行业、有条件投资行业的法律之间的规定有不同之处,则其投资程序、手续按本法律的规定实施。证券法、信用机构法、保险经营法和油气法中规定的投资程序、手续除外。
  3. 如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成员的国际公约的规定与本法律的规定有不同之处,则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4. 如参与者至少有一方是外国投资商或本法律第二十三条第1款中规定的经济组织,在协商内容不违反越南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可在合同中协商一致采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投资惯例。

第五条 投资政策

  1. 投资商可以在本法律不禁止的行业和领域进行投资。
  2. 投资商可根据本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进行投资,可根据法律规定接触和使用信贷资金、扶持基金,使用土地和其他资源。
  3. 国家承认和保护投资商的财产所有权、投资资金、收入及其他合法权益。

4.国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商,制定鼓励政策,为投资商开展投资活动、行业经济稳定发展创造条件。

  1. 国家尊重和履行越南作为成员的与投资有关的国际条约。

第六条 禁止投资的行业、领域

  1. 禁止进行以下投资活动:

(1)根据本法律附录一中规定的毒品。

(2)根据本法附录二中规定的化学品、矿物质。

(3)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中规定的野生动植物标本;根据本法律附录三中规定的自然濒危野生、一类稀缺动植物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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